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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日期:2023年03月13日 09:17  作者: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5、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6、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院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具体接受投诉。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在一周内通知被投诉人,由教学委员会听取被投诉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九条 投诉一经立案,教学委员会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认定,由院教学委员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办公会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院。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档案。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教学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二条 学院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