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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日期:2026年06月26日 11:00  作者:  点击数:

序言

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由淮北矿业集团于1978年创办,1997年被安徽省批准为“安徽煤矿第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998年经劳动部、国家计委批准改建为安徽淮北煤炭高级技工学校,2006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设立“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2009年4月举办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现在是集高等职业教育、技工技师教育、党校教育、继续教育、各级各类培训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院校。

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以“建设一流环境,实施一流教育,创办一流学院,培养一流人才”为办学目标,以“知行合一,德技双馨”为校训,弘扬“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的校风,践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追求卓越,只争朝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化治理为关键,努力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管理规范、行业和省内知名的职业院校,不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办学目标,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作办学协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类型:高职院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开展职业教育,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功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和高技能人才支持。

第五条 办学定位:依托煤焦化电行业,立足淮北,面向全省,辐射周边区域行业和企业。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以工科类专业为主,工科、理科类专业相互支撑,协调发展;以加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及职业道德养成为核心,为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学院鼓励学生取得多类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

第六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业务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非营利性)。

第八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中路22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举办者:淮北神华理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神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院章程、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出席全体出资人年会;

(五)优先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

(六)终止或清算时,按国家届时有关规定处置所持有的出资份额。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

(二)按规定的出资方式和数额出资;

(三)在学院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依所持股份对学院承担有限责任;

(五)关心学院发展,维护学院财产不受损失;

(六)不得从事危害学院利益的活动;

(七)举办者的变更、权益转让,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伍佰万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最高决策权。

第十三条 学院董事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1/3以上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人员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现场出席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可以使用电子通信方式出席会议或者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书面授权要界定授权事项和表决意愿;董事会组成人员既不授权又不出席的视为表决弃权;

(三)董事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纪要)和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应当在记录(纪要)和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由专人存档保管;

(四)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院长;

3.修改学院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批准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7.法律或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学院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院长担任,是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组织并主持,学院行政领导参加。原则上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实际参会人过半数同意;院长认为多数人意见不正确或多数人认为院长意见不正确的,可以由院长决定另行讨论或直接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和学院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或监事。

第二十六条 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章程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二级机构,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办学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三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建立监督组织,监督和检查各部门财务执行情况,严格财务审计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依法依规对学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法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教职工工资、福利分配方案,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对教师从优。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淮北矿业集团党委。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在学院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切实履行把牢政治方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高质量发展等职责,推动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学院治理体系。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依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建立健全学院党组织政治把关、理(董)事会依法决策、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院理(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组织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学院党委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院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政工部,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按照师生比有关规定,配齐配强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条 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

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学院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立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是负责学院教学运行、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质量监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落实岗位数量、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不断增强创新活力。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容错机制,确保自主权落实到位。

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十条 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教学需要、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二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及教职工岗位性质,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降职、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教师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六十六条 教师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在规定年限内达到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照国家学生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修德践行,勤勉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院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服务和必要资源。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学籍管理制度,维护学生的学习权利;学院实行表彰激励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管理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其他特殊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根据专业特点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其他学生组织,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章 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七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自行解散的;

(四)因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师,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院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解释权属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